編者按
記得2014年“雙十一”前夕,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發(fā)布的一封通告函,在業(yè)內引起軒然大波。該通告函稱:阿里巴巴集團已經獲準注冊數件“雙十一”商標,他人使用“雙十一”標識涉嫌侵權,應立即停止使用。而其他電子商務平臺紛紛表示,“雙十一”為消費者及各大電子商務平臺共同所有,不應被阿里巴巴集團所獨占。在今年“雙十一”前夕,本報邀請知識產權界的有關專家,對“雙十一”商標事件進行回顧與解讀,以饗讀者。
關永宏(華南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隨著近年來在網絡上的宣傳使用,“雙十一”已經成為消費者網上集中購物狂歡日的通用名稱,無論是傳統節(jié)日還是自發(fā)新創(chuàng)節(jié)日,均屬于一種公共資源,節(jié)日及其名稱均不應納入私權的保護范圍。將公共資源作為商業(yè)標識進行商標注冊,主觀上具有侵占公共資源的動機,客觀上會造成對公有資源的侵掠,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雙十一”及與其類似的“雙11”和“11.11”等作為日期的表述,屬于公域中可以自由使用的通用文字符號表達形式,并無任何顯著性,試圖通過注冊商標侵占其權益的行為缺乏正當性。
同時,“雙十一”及其近似的表達方式自2009年后,經由電子商務平臺普遍在宣傳、銷售廣告中所使用,已逐漸賦予了“雙十一”在電子商務行業(yè)內所約定俗成的特定內涵,即電子商務平臺打折銷售的一個固定日期。阿里巴巴集團將“雙十一”注冊為商標并進行排他性使用,將有可能對電子商務行業(yè)的市場交易秩序形成沖擊與挑戰(zhàn),引發(fā)不必要的矛盾、糾紛,進而有違公認的誠信經營的商業(yè)道德。
陳建民(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不能否認阿里巴巴集團對“雙十一”購物狂歡節(jié)的貢獻,但是當2011年該節(jié)日變?yōu)橐粋€集體狂歡的節(jié)日時,阿里巴巴集團將“雙十一”字樣申請注冊為商標,有占用公共資源排斥其他企業(yè)公平競爭之嫌。
當“雙十一”變?yōu)橐粋€集體狂歡的購物節(jié),如果某一家企業(yè)獨占該資源,對其他公平競爭的企業(yè)顯失公平。同時“雙十一”如果變?yōu)橥ㄓ玫幕顒踊蛘邔S玫幕顒用Q之后,就無法起到商業(yè)標識的區(qū)別作用。如果把一件不能起到區(qū)別作用的標識繼續(xù)作為商標來進行保護既無必要,也不公平。所以從該角度來看,“雙十一”商標目前應被認定為一個通用的活動專有名稱。
而將“雙十一”作為企業(yè)的商標進行使用,只有在每年的“雙十一”期間內才有效,但又起不到標識作用,其他企業(yè)仍可使用。其他企業(yè)將“雙十一”作為描述性的詞匯進行使用是不會構成商標侵權,用“雙十一”來描述企業(yè)在此期間的促銷信息,其他企業(yè)進行使用也是合法的。
薛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阿里巴巴集團一直強調其將“雙十一”申請注冊為商標,是為了迎合國際化戰(zhàn)略的需要。任何一種符號都是有地域和文化因素的?!半p十一”成為光棍節(jié),主要是因為4個像棍子的“1”,所以將每年的11月11日命名為光棍節(jié)。這樣的意向在我國是共通的,可是到了英語國家卻成為一種獨特的表達方式。
在我國的現實語境下,可以考慮基于中文語境來分析其通用性或者有沒有顯著性的特點,而基于這一點,阿里巴巴集團則有打擦邊球之嫌。目前,在法律程序上尚不能對“雙十一”商標予以撤銷,因此對該系列商標的使用范圍應該給予嚴格的限制。目前,阿里巴巴集團并未因他人使用“雙十一”商標而提起侵權之訴,如果日后由此引發(fā)糾紛,有待司法性質的引導來實現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普翔(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雙十一”作為一個日期于2011年作為商標被提出注冊申請時,作為日期本身缺乏顯著性,如果將“雙十一”界定為光棍節(jié),卻為阿里巴巴集團獨享,是不為大多數人所認可的。而當“雙十一”變成網購的狂歡節(jié)時一定是全民參與,一家企業(yè)并不能獨占該節(jié)日。雖然“雙十一”成為網絡購物狂歡節(jié)最先提出這種說法,或者最先實踐這種做法的是阿里巴巴集團,但當“雙十一”網絡購物狂歡節(jié)成為一個集體節(jié)日的時候,如果只允許其獨占使用,其他企業(yè)不可使用,則有違公平競爭原則。
其他企業(yè)共同使用“雙十一”標識時,更多地系將“雙十一”用于指代某一個節(jié)日,在該節(jié)日期間,電子商務平臺在網上銷售商品,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當其他企業(yè)在此期間使用“雙十一”商標時,不會使消費者誤認其與阿里巴巴集團有關聯,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黃武雙(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目前,“雙十一”在一些企業(yè)的推動下,已經是民間自發(fā)形成的一個節(jié)日,從相關公眾的認知來看是自發(fā)形成的,因為其有別于法定節(jié)日。將“雙十一”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從目前的時間節(jié)點來看,是否具有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阿里巴巴集團依據“雙十一”商標對其他電子商務平臺提起侵權訴訟,其他電子商務平臺應如何應對?
首先,目前消費者并未將“雙十一”或“雙十一狂歡節(jié)”僅僅與阿里巴巴集團聯系在一起,而且所有的電子商務平臺也未對將這種網絡購物行為與特定主體聯系在一起。
其次,即便“雙十一”商標不能被撤銷,但是因為其已經蛻變?yōu)榕c網絡有關的節(jié)日通用名稱,所以從法律層面來看,可以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以“雙十一”商標構成商品通用名稱為由予以無效宣告。
另外,阿里巴巴集團曾多次表示“雙十一”系全體電子商務平臺及消費者共同的節(jié)日,其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并不是為了獨享。所以根據我國民法權利處分的意思表示,可以推定阿里巴巴集團對“雙十一”商標放棄了專用權。至少阿里巴巴集團已經放棄了其對“雙十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控制。
任剛(中華商標協會原副秘書長)
雖然“雙十一”系阿里巴巴集團首創(chuàng),將其從事的新的商業(yè)上的策劃和創(chuàng)意申請注冊為商標,是完全正當的,并不涉及搶注。但“雙十一”作為網絡購物狂歡節(jié)活動的主要表述,僅是對其功能、主要特征一種直接的描述。
在目前“雙十一”商標獲準注冊,并未被撤銷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另外,其他電子商務平臺若在“雙十一”期間開展一系列的活動,應突出自身標識,應將自身的標識作為前綴標注在“雙十一”前,與“雙十一”相區(qū)分,避免構成商標侵權。
李順德(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
目前,相關公眾看到“雙十一”便會聯想到網絡購物節(jié),并不會聯想到“雙十一”商標權利歸屬哪一家企業(yè)。所以按照該情形來看,阿里巴巴集團當初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時,是在策劃將其搭建為購物節(jié)、促銷節(jié)、推銷節(jié),所以先將“雙十一”注冊為商標。
但是當“雙十一”被注冊為商標后,網上的銷售、零售行為不屬于注冊商標直接保護的范圍,其他企業(yè)在“雙十一”期間使用“雙十一”字樣在網上銷售商品,并不一定構成商標侵權。
在每年的11月11日,各大企業(yè)及消費者均在網上有銷售及購物的行為,使用“雙十一”字樣進行宣傳等行為均系正當使用。因為“雙十一”商標具有普通詞匯的作用,所以他人系將其作為專指節(jié)日的標識使用,并非將其作為阿里巴巴集團的商標,進行“傍名牌”性質的使用。
(排名不分先后,以上專家觀點由毛立國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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